空地、法定空地
何謂空地?何謂法定空地?空地稅如何課徵?試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一)空地意義:(平權§3 ⑦ 、土稅§11、建築法§11)
- 純粹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者。
- 視為空地: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土地法為百分之二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法定空地:
指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建築物有效日照、採光、通風及私密性,而限制建築基地內應保留一定比率戶外空間,俾防止火災延燒,便免災區擴大,並作為地震避難所。
建築法第11條摘錄:
-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 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二)空地劃定原則:(平權施§40)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無限建、禁建情事。 -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