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pdf檔:108高普考考前猜題(三):土地法規概要、土地利用概要 - PressPlay 訂閱學習,時刻精進_watermark_pagenumber.pdf
空地、法定空地
何謂空地?何謂法定空地?空地稅如何課徵?試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一)空地意義:(平權§3 ⑦ 、土稅§11、建築法§11)
- 純粹空地: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者。
- 視為空地: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土地法為百分之二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法定空地:
指政府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建築物有效日照、採光、通風及私密性,而限制建築基地內應保留一定比率戶外空間,俾防止火災延燒,便免災區擴大,並作為地震避難所。
建築法第11條摘錄:
-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 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 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二)空地劃定原則:(平權施§40)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劃定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之地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1)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
(2)無限建、禁建情事。 - 前項之地區範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三)促進空地合理利用之措施:
- 土地法之規定
(1)限期強制使用:(土地法§89 I)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於管轄區內之私有空地及荒地,得劃定區域,規定期限,強制依法使用。
(2)加徵空地稅「3~10倍」:(土地法§173)
私有空地,經限期強制使用,而逾期未使用者,應於依法使用前加徵空地稅。
前項空地稅,不得少於應繳地價稅之三倍,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 - 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平權§26)
(1)限期使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
(2)加徵空地稅「2~5倍」:
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曾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
(3)照價收買:
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亦得照價收買。
(4)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新建之改良物價值不及所站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五十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不予核發建築執照。
(四)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
- 地主協議不成之終止權:(平權§74)
依第26條規定限期建築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到限期使用通知後,與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協議建築、增建或改建;協議不成時,得終止租約、借貸或撤銷地上權(性質為終止權)。
(1)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土地出租、貸與或設有地上權者。
(2)土地所有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3)土地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將其所有建築改良物出租或貸與他人使用者。 - 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應受補償之權利: (平權§75)
(1)時價補償:
依第74條規定收回土地之所有權人,除應給予承租人、借用人或地上權人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外,並應就其建築改良物給予補償。
(2)估價:
前項建築改良物補償價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定之。
土地利用概要回答方向:復徵空地稅政策目的為何?
社會面
全台灣投機養地高達上千處,很多企業閒置土地出來僅供政府機關使用或開發成為停車場以減免地價稅,此舉長期下來將造成地方財政實質損失。政策面
(一)限縮公共使用土地稅之範圍,只限道路土地免稅,其他一律要課稅。
(二)財政部應重新檢討解除民國七十五年「暫停開徵空地稅」之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處理。微觀面
(一)空地稅之意義:
為了實現平均地權土地政策並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對於未依規定限期使用的空地,加徵其地價稅,俾加重持有土地成本負擔,其性質為一種懲罰性地價稅。
(二)復徵空地稅政策目的:
- 避免土地資源浪費並防止資產泡沫。
- 防止公共設施低度或無效率使用。
- 促進都市正常均衡發展。
- 美化市容觀瞻及改善居住環境品質。
- 抑制土地投機,促進土地利用,使購屋者負擔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