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重要勞動判決要旨】
1、(§9)未填寫離職交接清單、離職面談表格不影響離職終止權形成效力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114/03/11
所稱未填寫之離職交接清單(見本院卷第101頁),此屬離職後之後續行政程序問題;所稱未填寫之離職面談表格(見本院卷第103頁),其內載「請說明您考慮離職原因」、「您喜歡您的工作嗎,如果不喜歡請說明」等項,係屬資方於欲了解勞方申請離職原因之面談制式表格,本件上訴人因於111年7月25日發生之以折價券換取現金事件(見不爭執事項㈡),上訴人遂於111年7月28日親自填寫原證11之自白書(見不爭執事項㈢),則已無被上訴人欲以面談方式了解上訴人離職原因之需要;是縱上訴人未填寫離職交接清單、離職面談表格,亦不影響離職之終止權之形成效力。